为死者招魂、超度,为生者算命、看风水,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

梓涅说法

网络报道:广东湛江市一从事“做法事”祖传专业户陈氏父子,被检察院指控在封建迷信活动中,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、超度等骗取他人财物,共计86800元。陈氏父子被控“诈骗罪”,8月26日,此案一审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,法院未当庭宣判。

此前,网络还有不少报道一些算命大师、风水大师涉嫌诈骗犯罪被抓被诉的事。

这里涉及的问题是:

1,什么是迷信?

2,法律对于迷信的规定是什么?

3,当行为人获得钱财与传统文化和人生信仰相联系时,如何评价其行为与诈骗犯罪。

搞清楚上述三个问题,再分析湛江市陈氏父子案件。

一,什么是迷信,

1,根据现代汉语解释:有两种:第一种是指相信神灵鬼怪等超自然的东西存在,涉及传统文化与信仰。第二种是泛指盲目地信仰崇拜某人某物,将他/它神圣化。

2,对于前者,凡信仰上帝,神秘力量,神仙灵魂的一切宗教,以现代科学技术来看,都是迷信!特别是中国是一个泛神论国家,不仅相信天界主宰玉皇大帝,也相信阴间主宰十殿阎罗,相信灵魂不灭,相信命运天定,还相信祖宗保护,大兴宗族祠堂,祭祀祖先。这种迷信世代相传成为中国传统文化。

3,对于后者,就是相信某个人,听他的话不容置疑,他让干啥就干啥,不对他的真实情况做调查研究、分析验证,也不用自己的知识(包括常识)去质疑,一味盲目信从。比如相信FL功李教主,相信李教主有神秘力量,相信李教主所讲的是宇宙真理,为了实现目标去干极端之事。

二,法律对于迷信的态度

对于第一种解释:

首先,法律不要求每一个人都做无神论者,都成为唯物主义者。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世界观,可以批评这种世界观,但不能让法律强制干涉。法律容忍这种不“科学”的世界观,只要这个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行了。法律不惩罚思想,法律还保护信仰宗教自由。

其次,法律保护并支持每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的愿望:事业有成,家庭和睦,平安健康。子孝孙贤。逢凶化吉,遇难呈祥。然而世事难料,这些愿望并不能够全部实现,于是人们希望可以通过得到神灵祖宗的帮助来实现这些愿望。

其三,中国传统文化中,由于巫史同源,原始人为了掌握未来命运,发明了很多方法。占卜之法,特别是周易占卜更是源远流长,内容包罗万象,发展至后期,唐代李虚中发明年月日算命方法。帝王陵墓选址活动产生了风水学,三国时郭璞就著有葬经。而道家养生学说发展到现代气功,医家除了中医药及理论外还有祝由科,画符念咒治病,是中医十三科一种,儒家慎终追远,死者为大,祭祀祖先时,把个人幸福全赖祖先庇护,祖先之德的文化,加上,道家与佛家中一些派别对灵魂的鼓吹,梁武帝礼佛,僧人诵经拜忏,消灾除难,超度亡灵。这些充满神秘主义的东西深入老百姓的生活,具有强烈的文化根基。

对于第二种解释:

国家法律是警惕和防范的。一些人利用老百姓对神秘主义的崇拜,形成一种组织、或门派、社团,操纵这些人,对抗国家法律,理应受到打击。《刑法》第三百条规定了“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”,共三款:

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、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三,实行迷信类服务,收获钱财的性质

1,从刑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,利用迷信,奸淫女信徒,骗取信众财产的,按强奸罪,诈骗罪论处。

这里“利用迷信”如何认定?通常就是指“拿迷信为工具”。但是,传统文化也因为生活中很多“相信迷信的人“的心理、精神需求而发展成其种职业,而这种职业是不被国家承认的灰色职业,国家不鼓励,但也不打击,比如算命,占卜,风水,由于国家不承认也不许可这些职业,作为文化现象研究,大学有教授,而作为职业,并没有相应职业准入门槛。社会上的从业者,人员鱼龙混杂,水平参差不齐。所以欺骗现象成灾,为了获得灵验,弄虚作假,花样百出。国家以诈骗犯罪抓人判刑时见于网络。

2,有需求就有服务

在今日中国包括所谓科学昌明的西方发达国家,大量信仰宗教的人群,西方宗教所说神灵,上帝,与中国的神仙鬼怪一样,虚无缥缈,但他们信以人为真。西方对于占星预测命运,同样有不少信众。中国相信命运,风水大有人在,包括一些高官,不信马列信鬼神。底层民众相信这些,一方面是为穷困潦倒寻找心理安慰,另一方面是为了有上达的机会,改变命运。

正是因为社会上有广泛的需求,尽管国家法律不鼓励算命,占卜,风水,但也不直接禁止,过去属于残疾人(盲人)走乡串村,走街串巷的职业,变成了开门经营的小店,在经济特区,风水、占卜大师开班授徒,声势浩大,这种与传统文化相连的职业为社会所容忍。但是,有一些人进入这行的目的,就不是出于对传统文化热情,并非真心提供服务,服务水平也不高,根据无法指引他人趋吉避凶。于是编造出种种骗术和话术,骗取他人钱财。

3,认定这类行为为诈骗罪应当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

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:是简单罪状,通常表述为“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”,骗取他人的行为。对于迷信活动从业者来说,

①,如果行为人自己深信占卜、风水可以预测并改变命运,超度可以拯救亡灵,如果不做,就会受到冥冥之中的主宰的惩罚,家庭不安,招致灾难,并在这一信仰主导下,宣传这种思想,为老百姓做法事,收取报酬,这就肯定不构成诈骗犯罪。因为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!是发自真心地相信迷信。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。这种人要钱不多。

②如果行为人虽然相信占卜、风水可以预测并改变命运,但在提洪迷信服务时,为了获得高额报酬,弄虚作假,比如围猎老板或名人,先详细了解该老板信息,然后制造相遇,假借占卜,风水之名故意讲出老板的人生经历,以谋求巨额服务费。这就是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犯罪。

③如果行为自己都不相信占卜、风水可以预测并改变命运,不过是借传统文化之名以谋财产,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,网上传通过美容店老板套出客户的信息,然后装神弄鬼,先“灵验预测”,骗取信任,再编制有灾恐吓,提供解灾服务收取巨额不费用,就完全成为欺骗他人的诈骗犯罪。

④基于上述事实,对于②,③,认定占卜、风水大师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,没有问题。但是对于①,占卜、风水大师的主观方面和预测技术可能对定罪的影响大,所以,理论上,第一,必须查明这些人在提供服务时是怎么想的?第二,其所使用的预测技术,达到了什么水平?如果水平太臭,那不管其主观上是不是相信占卜、风水,都可推定其混入该行业,具有诈骗故意,就象本人没有初中毕业,却在教高中生,没有知识全靠忽悠。

⑤但是,如何检验从业人员的预测技术水平?这是一个难题。文化学者研究限于大学,占卜、风水有一整套理论体系,大学不开占卜、风水等本科专业,大学教授为一些企业老板占卜、看风水,可获得巨额服务费 ,完全是基于学问和技术,但是,国家不承认这一职业,更无相应职业标准。这一行业并无全国或者地方性民间协会,无法设置这一行业从业标准。如果有民间协会组织考试考核,以判断实际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预测能力,予以认证,那至少可以拦住一大批没有基础知识,没有基本技能的混入者,规范行业准入。

⑥另一方面,诈骗罪的成立,还要拿出钱来的人还要没有认识到上当受骗,以为是真的可以预测未来,以为可以逆天改命,才自愿出钱给占卜、风水、超度等大师,就成了“受害人”。如果是拿认识到这种东西未可全信,花钱买个心安,那就不是受害人,而这种情况居多。对于接受占卜、风水的人来说,有不少人是抱着“不可不信,不可全信”的态度,他们并不完全相信占卜、风水大师所讲的那一套,面对大师那一套恐吓,他们并不完全相信。但是,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里,幸福常常被飞来横祸,莫名其妙的失误打破,事业功亏一篑。经历越多,越是感叹祸福难料,命运难以把握。所以,产生了“宁可信其有,不可信其无”,“不怕一万,就怕万一”的心理,愿意拿出钱来。换言之,他们不少人是知道上当受骗的,但心甘情愿。这怎么处理?

⑦,鉴于“迷信活动”的社会心理如此复杂,不少地方允许开“命相馆”,“预测咨询店”,还有社会上游走之人从事此类行业,将这些与传统文化相联系的占卜,风水,超度等迷信服务的行为,不加区别全部以诈骗罪来追究,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,干预过度了。公安机关应当着眼于打击②和③这种诈骗行为,对于①,还是应当谨慎一点。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,并非明显的诈骗犯罪,一般不应以刑事犯罪之诈骗罪处罚,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对于有人报案投诉诈骗的,也不应将此前没有投诉的行为,数额不大的,全部累计计算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。

四,陈氏父子提供“超度”服务与诈骗犯罪

1,做“法事‖超度亡灵,脱离地狱、苦海,也是传统迷信服务行业,与宗教信仰活动更紧密。道教、佛教的道士、和尚为死者做法,念经以消灾恶愆,多在道观、佛殿进行,和尚、道士对外一样要钱要物,才可以给死者念佛经,一样对死者的亲属称:念经拜忏,死者在那一边脱离苦海,幸福生活。念佛号南无阿弥陀佛,南无观世音菩萨,就可以获得佛祖和菩萨的保佑,不念佛不信佛就会下地狱,生意失败,官场失意等等。这些说法从唯物主义科学观念来看,荒诞不经,无法检验,但公安机关从不去抓这些人,反而以宗教信仰加以保护。陈氏父子做法事,超度亡灵,其形式与道士、和尚所为几乎一样,虽然没有取得和尚,道士的资格(估计没有皈依证吧),也是属于祖传行业,却被国家机关以诈骗犯罪立案侦查起诉审判,难道国家是不是专门规定:此种“超度亡灵“的事务,只能由宗教教职人员垄断经营?如果是这样,陈氏父子就是“非法经营罪”,而不是“诈骗罪”。

②控辩双方对立观念是什么?检方认为:陈氏父子鼓吹“做法事(有)为逝者招魂、超度等效果,及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、影响子孙等不利后果”,这属于诈骗罪所指的“虚构事实”。

辩护律师认为,这种行为不属于诈骗罪所指的“虚构事实”。老百姓“做法事”,并不是真的相信“做法事”能够让灵魂超度,或者不“做法事”会有什么不利后果,而是基于对逝者的缅怀和对生者的安慰而举行的丧葬仪式。

③,评判:应该说,辩护律师所讲道理更贴合实情情理。即便是死了很多年,亲属也有出巨资请人做法事的情况。那些所谓的被骗取财产的人-被害人,大部分受过基础教育,具备科学知识,他们并不相信这种迷信的说法。他们并未因为陈氏父子的说法而陷入错误认识。他们拿钱请陈氏父子做法事,只是尽孝心、求心安而已。拿钱做法事不过是一个服务交易,可能存在一些欺诈,比如不同价格有不同的服务,以低水平(简易水平)服务,收取高价。但这也不宜认定为诈骗。

④,要认定做法事为诈骗犯罪,应当是指故意制造事端,然后欺骗当事人做法事的人。比如,故意在某死者的坟上打了一个洞,然后去找死者亲属称坟上有洞,大不利,不做法事就会大祸临头。或者对发生不幸变故的家庭,故意编造是犯了什么神煞,不做法事必然灾难连连,恐吓他人,请他做法事。如果本案陈氏父子属于后者,才可能构成诈骗罪。

更新于:1个月前